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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溪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庫(專欄)
                    索引號: 000000104010120180100002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文機關: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體分類: 港澳臺僑工作 / 殘疾人
                    成文日期: 2018-01-10 發布日期: 2018-01-10
                    發文字號: 有 效 性: 已失效
                    標    題: 績溪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暫行管理辦法
                    政策咨詢機關: 績溪縣政府(辦公室) 政策咨詢電話:

                     

                    績溪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煙花爆竹燃放經營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水平,減少環境和噪聲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黑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的各類煙花、鞭炮、禮花彈等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活動。

                    第四條  以下主城區區域為禁放區:西至西環線,北至高速公路,包括上三里村和塝岱;東至東山、靈山山腳,華龍公路沿線延伸至原炸藥庫處;南至障山路以南,包括障山路西側部分廠區。禁放范圍不包括來蘇公墓(具體區域以縣政府公告的示意圖為準)。

                      縣政府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確定具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界限,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從2018年3月3日零時起,除農歷臘月二十三、二十四、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外,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放區非禁放時限內或禁放區外,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放或少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  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禁放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焰火燃放許可證》,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下列地點(場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禁放區內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洗浴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禁放區內賓館、酒店(飯店);

                    (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駐地;

                    (十)縣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地點。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煙花爆竹燃放經營工作,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經營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第九條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以及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經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督促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流動兜售煙花爆竹攤點以及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等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賓館、酒店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和做好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縣環保、民政、交通運輸、教體、氣象等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縣安監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依法做好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局規劃,制定鄉鎮經營布點規劃指導意見,指導鄉鎮經營布點。

                    縣安監部門在每年的農歷臘月二十三至除夕期間,在禁放區內依法實行煙花爆竹銷售臨時許可。 

                    十一條   除臨時許可煙花爆竹銷售外,禁止在禁放區和禁放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除準許經營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和燃放作業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以經營為目的儲存煙花爆竹?! ?/span>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政府派出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組織屬地管理或者責任范圍內的居民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縣有關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管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在禁放區禁放時限內和禁放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根據《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span>

                     第十七條  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等營業性服務單位,對責任范圍內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進行勸阻。不勸阻或勸阻無效不舉報的,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申請予以許可的;

                    (二)對違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公安局會同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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