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縣各級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系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政府信息。
第四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二)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各類規范性文件;
2、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12、城鄉建設和管理重大事項;
13、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4、征地補償、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發放、使用情況;
15、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農村工作政策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情況。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時間
各鄉鎮、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2、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大眾傳播媒體;
3、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4、檔案館(室)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各鄉鎮、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 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通過設立投訴電話、監督意見箱,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內部監督: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及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3、考核獎懲:把主動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縣政府對各鄉鎮、政府各部門政務公開考核的一項內容,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組織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九條 各鄉鎮、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具體工作,并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十條 各鄉鎮、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實行保密審查,所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 各鄉鎮、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結合實際,制定主動公開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