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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溪縣鄉村振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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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績溪縣鄉村振興局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時間:2021-11-23 00:00 來源:績溪縣鄉村振興局 字體:[ ]
                        一、績溪縣鄉村振興局政府信息公開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二、局機關各股室、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追究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范圍包括:

                    (一)拒絕執行政府信息公開;

                    (二)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走過場,對公開承諾事項沒有兌現;

                    (三)應當公開的重點工作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

                    (四)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

                    (五)其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

                    三、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其范圍是:

                    (一)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和批準;

                    (二)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

                    (三)違反辦事程序,超越辦事權限;

                    (四)拒絕、干擾、阻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項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

                    (五)不履行服務承諾;

                    (六)其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的行為。

                    四、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1、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形象,或給群眾造成一定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當年評先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取消直接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資格,直至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作出追究責任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六、被責任追究的股室、單位和個人如果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處理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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