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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溪縣鄉村振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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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請公開制度】績溪縣鄉村振興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發布時間:2021-11-23 00:00 來源:績溪縣鄉村振興局 字體:[ ]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我局申請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審查,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我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我局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我局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我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六條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我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我局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我局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我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我局不予公開。我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條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我局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我局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我局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我局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我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我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我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我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我局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我局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我局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我局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我局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我局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十五條 我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我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我局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我局職能范圍的,我局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 我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我局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我局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我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九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我局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我局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我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我局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我局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我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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