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火,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和林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之規定,現將我縣劃定的森林防火區和規定的森林防火期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森林、林地及距離森林、林地邊緣水平距離100米范圍內的區域為森林防火區。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和經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批準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旅游風景區、易燃易爆物資儲備等區域,為森林高火險區。
二、森林防火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為我縣森林防火期,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以及冬至、元旦、春節、清明等重要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為森林高火險期。
三、根據《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用火的,用火單位和個人應當確定用火負責人,事先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備應急撲火力量及撲火工具,在批準的時間、地點用火;用火后,安排專人熄滅余火、清理現場、看守用火現場,防止復燃。
四、根據《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單位應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在林區依托森林林資源從事旅游活動的景區、景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設置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配備必要的撲火器材,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并對游客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五、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六、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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