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辦法》規定的禁放區范圍?
答:西至西環線,北至高速公路,包括上三里村和塝岱;東至東山、靈山山腳,華龍公路沿線延伸至原炸藥庫處;南至障山路以南,包括障山路西側部分廠區。禁放范圍不包括來蘇公墓(具體區域以縣政府公告的示意圖為準)。
2、問:《辦法》規定內容何時生效?
答: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3、問:《辦法》對禁放時間有何規定?
答:從2018年3月3日零時起,除農歷臘月二十三、二十四、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外,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
4、問:哪些地點是全年禁放?
答:(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
(6)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7)禁放區內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洗浴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
(8)禁放區內賓館、酒店(飯店);
(9)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駐地;
(10)縣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地點。
5、問:對私自燃放煙花爆竹是否有相應的處罰?
答:在禁放區禁放時限內和禁放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根據《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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