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門:績溪縣政府(辦公室)
征集開始日期:2022-03-28 16:56:35
征集結束日期:2022-04-26 16:56:35
狀態: 已經結束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促進我縣環衛事業穩步發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質量,創造優美、清潔的城市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安徽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安徽省物價局《關于加快推進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工作的通知》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政府辦(政策法規室)依法起草《績溪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將縣政府辦(政策法規室)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績溪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26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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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績溪縣行政辦公中心龍川大道28號
郵編:245300;聯系電話:8162364
電子郵箱:jixizfb2018@163.com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8日
績溪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促進我縣環衛事業穩步發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質量,創造優美、清潔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安徽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服〔2007〕207號)、安徽省物價局《關于加快推進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工作的通知》(皖價服〔2012〕161號)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宣政辦〔2012〕91號)等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縣稅務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縣發改委、縣城管執法局會同縣稅務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和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縣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使用及征收經費保障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工作;縣自來水廠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代繳工作;縣住建局負責物業小區城市生活垃圾費征收機制調整改革的協調工作;縣農水局負責使用地下水的核準工作;縣民政局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的確定工作。
第五條 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須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在城市建成區城市環衛市場化作業服務范圍,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按不同的征收類別和折算系數計收不同類繳費對象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是指每消費1噸水的社會經濟活動或生活過程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對象,按用水形式分為五大類十小類:(一)生活用水類:分為居民、學校及社會福利單位三類;(二)行政用水類:分為機關事業單位、醫院二類;(三)經營用水類:分為餐飲業、一般經營戶(含經營性房屋、賓館、茶座、影視廳、球館等)、集貿市場(含水果專營店、銷售種類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類;(四)特種用水類:足浴洗浴洗車、游泳館兩小類;(五)工業生產用水類。
用水形式發生變化的,用水單位或個人應即時向代收單位提出變更用水形式分類申請,經核實后予以調整用水形式分類。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用水量與水費同步計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暫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應用水量核定;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了環衛作業市場化服務,但自來水未送達區域,或無法隨水費征收的,按照原收費標準直接組織征收;經過批準使用地下水的,根據農水部門提供的用水量核定。
如供水設施破損、計量水表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經用戶申請、代收單位核實后,可按前三個計費期平均用水量計收當期生活垃圾處理費。
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依據《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規定:按照承包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由縣稅務部門按原渠道進行征收。
第九條 采取“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生活垃圾處理費已隨水費代收的物業管理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得重復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及無害化處理費用,縣城市管理部門提供相應的收集、轉運及無害化處理服務。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實行免交政策,繳納水費時向供水部門出示相關證明即可。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對減征、免征、緩征生活垃圾處理費已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稅務局委托縣自來水廠在收取水費時代為征收。
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了環衛作業市場化服務,但自來水未送達區域,或無法隨水費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應標準由縣稅務局直接組織征收;對新并入水網的區域,待用水實行抄表到戶后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對象,其用水形式發生變更、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作相應變更、調整。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
(一)縣稅務局應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受委托的代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后可實行代收,嚴禁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減免收費。代收手續費用按稅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縣財政局、審計局、發改委、稅務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截留、擠占和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四)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按月向縣稅務局、財政局報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月報表,代收單位應在當月將所有收入匯繳國庫;縣稅務局自行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現金部分應在當日內集中匯繳國庫。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未按時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征收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及時追繳。拒不繳納的,按照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代收)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辦(政策法規室)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城市建成區,各鄉鎮具備本辦法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績溪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對象
及改革后擬征收標準(征求意見稿)
序號 | 用水類別 | 類別 | 擬征收標準(元/噸) |
1 | 生活用水類 | 居民 | 0.25 |
2 | 學校、社會福利單位 | 0.2 | |
3 | 行政用水類 | 機關、部隊、科研事業單位 | 0.6 |
4 | 醫院 | ||
5 | 經營用水類 | 餐飲業 | 0.8 |
6 | 一般經營戶(含經營性房屋、賓館、茶座、影視廳、球館等)
| 0.6 | |
7 | 集貿市場(含水果專營店、銷售種類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 | 1.5 | |
8 | 特種用水類 | 足浴、洗浴、洗車業 | 0.2 |
9 | 游泳館 | 0.1 | |
10 | 工業生產用水類 | 工業生產單位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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