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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征集】關于公開征求《安徽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績溪)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征集部門:績溪縣政府(辦公室)

                    征集開始日期:2022-02-14 10:04:51

                    征集結束日期:2022-03-21 10:04:51

                    狀態: 已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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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全面加強安徽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績溪)的建設和管理,《安徽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績溪)暫行管理辦法》于2018 年1月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公布實施?!豆芾磙k法》有效期兩年,在2020年和2021年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根據《安徽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涉及自然保護地領域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皖司函〔2021〕237 號)和宣城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涉及自然保護地領域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以及我縣清理工作要求,清涼峰自然保護區管理站依法修訂起草了《安徽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績溪)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將清涼峰自然保護區管理站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安徽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績溪)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3月14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通訊地址:績溪縣華陽鎮城墻路151號

                    郵編:245300;聯系電話:8158973

                    電子郵箱:jixishao@163.com

                     

                                              清涼峰自然保護區管理站

                                                2022年2月14日




                    安徽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績溪)暫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徽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績溪)(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為亞熱帶常綠及常綠落葉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國家及省重點保護的珍稀動植物物種、各種亞熱帶典型植物群落和自然保護區內自然地貌景觀。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具體范圍、面積、界線:

                    自然保護區總面積5050公頃,包括國有山場1333公頃和伏嶺鎮永來、逍遙、江南、大障四個行政村的集體山場3717公頃。

                    東從棧嶺口起,沿棧嶺灣向南經棧嶺灣源頭至1618米山峰,沿山脊經1577.1米山峰、東岙頭至1650米山峰,向南到1787.4米頂峰清涼峰;

                    南從頂峰沿山脊往西北過1610米山峰到野豬塘后,往西沿野豬塘旁邊山脊過1645米山峰,往西南過1336米、1215米、1168米山峰至1319米天子墓山;

                    西從1319米天子墓山往西北過1002米山峰下到炮坑,沿半塢溪經半塢出口至黃泥口塔,沿溝谷至1180米山峰,沿山脊經1160米山峰到黎明尖,黎明尖起沿山脊經江南第一關到1049米山峰;

                    北從1049米山峰起,向東沿山脊經1187米、1184米、1051米、1012米山峰、1230米山峰鞍部、石板灣口、970米、1100米、1178米山峰至省界,向南沿永來河、省界經陰山、銀龍塢至棧嶺口。

                    第四條 自然保護區遵循“保護優先、統一規劃、合理利用、科學恢復、損害擔責、永續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規劃、保護、管理、旅游、參觀考察、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影視拍攝、生產經營等活動及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利用、宣傳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和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保護的義務,對破壞或侵占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野生動植物資源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八條 績溪清涼峰自然保護區管理站(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管理站)依法履行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的職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并實施自然保護區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二)負責自然保護區的規劃控制、利用管理,科學利用自然生態環境和資源,完善界樁、界碑,穩定林地權屬;

                    (三)負責管理、調查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組織環境監測并建立檔案,野生動物救護和疫源疫病的防控;

                    (四)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科普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參與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五)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執法巡查,做好森林防火、生態系統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實施自然保護區聯合執法工作;

                    (六)在不影響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依法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七)其它依法應履行的職責。

                    縣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水、林業、文化旅游、公安、衛健、市場監管、應急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履行職責,配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站共同做好自然保護區有關工作。

                    第九條  伏嶺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站共同做好保護工作,督促自然保護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結合實際制定保護公約,鼓勵村民參與保護工作。

                    第十條一切涉及自然保護區行政許可事項應事先征求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意見。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設清涼峰森林派出所,系績溪縣公安局派出機構,行政上受縣公安局和保護區管理站雙重領導(以公安局為主)。其職責是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依法查處轄區內破壞自然資源的刑事、治安案件等。

                    第三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站負責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要遵循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國家、省、市有關保護規劃相銜接。專項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并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目標和原則。

                    第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更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應當嚴格執行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所涉及鄉鎮的國土空間規劃,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當與自然保護區規劃和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并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站的監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管理與利用

                    第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實行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分區管理,其具體范圍、面積、界線:

                    核心區面積1505公頃。核心區范圍:東從棧嶺口起,沿棧嶺灣向南經棧嶺灣源頭至1618米山峰,沿山脊經1577.1米山峰、東岙頭至1650米山峰,向南到頂峰清涼峰1787.4米;南從頂峰沿山脊往西北過1610米山峰到野豬塘后,往西沿野豬塘旁邊山脊過1645米山峰,往西南過1336米山峰;西從1336米山峰至橫巖下沿河至大南坑沿山脊到恩溪河口;北從恩溪河口沿河到長降至野豬塘風車口后沿山脊至1404米山峰至1278米山峰至1094米山峰至平坑河口至棧嶺灣。范圍包括國有山場和逍遙村部分集體山場。

                    緩沖區面積1384.8公頃。緩沖區范圍:東至保護區核心區界;南至歙縣界;西從歙縣界沿西北方向至1014米山峰至1163米山峰至下雪堂馬頭嶺。北從下雪堂馬頭嶺至上雪堂經1086米山峰后沿滄浪水至陰山省界及浙江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界。范圍包括永來村、逍遙村、大障村的部分集體山場。

                    實驗區面積2160.2公頃。實驗區范圍:東至保護區緩沖區界;南至歙縣界;西從1319米天子墓山后往西北過1002米山峰下到炮坑,沿半塢溪經半塢出口至黃泥口塔,沿溝谷至1180米山峰,沿山脊經1160米山峰到黎明尖沿山脊經江南第一關到1049米山峰;北從1049米山峰起,向東沿山脊經1187米、1184米、1051米、1012米山峰、1230米山峰鞍部、石板灣口、970米、1100米、1178米山峰至省界,向南沿永來河、省界至陰山。范圍包括永來村、逍遙村、大障村、江南村的部分集體山場。

                    第十八條 核心區除依法經批準的科學考察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緩沖區內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站。

                    第二十條經依法批準可以進入實驗區從事參觀考察、旅游、攝影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考察、旅游、攝影及與旅游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方案)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批準。

                    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收到申請和活動計劃(方案)后,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或批準相關活動方案。編制或批準的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者自然景觀的生產設施。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二)旅游區域的建筑和設施應嚴格控制規模,體現綠色生態原則并同自然景觀和諧一致。

                    (三)設置防火、衛生等設施,實行嚴格的巡護檢查,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的破壞。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考察、旅游、攝影及與旅游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站編制或批準的方案進行。

                    第二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管理。

                    第二十三條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采集標本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自然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 擅自砍伐、放牧、獵捕、捕撈、采藥、投毒、毀巢、取蛋、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沙)、取土、采脂、采種、采挖、野外用火等;

                    (三)擅自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    

                    (四)涂改、破壞、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等自然保護區界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自然保護區應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等規定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經過批準后,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入山道口建立森林防火檢查站,依法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二十六條 禁止外來物種進入。除依法經批準外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野外放生活動。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引入,確需引入的在進行科學論證后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與自然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和其他妨礙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水、林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衛健、應急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查處違反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站依據自然保護區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查處違反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護區管理統籌領導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指導和決定有關自然保護區的重大事宜。建立保護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集中聯合執法活動。

                       第三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站建立包片執法巡查機制,開展日常執法巡查工作。發現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行為的,應當現場制止,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發現應由其他相關執法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現場予以制止,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伏嶺鎮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內社會治安、城管執法、自然資源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消防、勞動監察、文化旅游市場、農業、水利、村鎮建設等方面管理和綜合執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三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在自然保護區內砍伐、放牧、獵捕、捕撈、采藥、投毒、毀巢、取蛋、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沙)、取土、采脂、采種、采挖、野外用火等破壞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三十五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違法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廢水造成生態破壞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獵捕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采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自然保護區管理站、縣直有關部門、伏嶺鎮人民政府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破壞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在自然保護區管理、資源保護和科學研究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自然保護區管理站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如上位法規修改,以上位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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